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杭州海關官網發布舟山海關關于義烏市慶野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DORCO”商標標識刀片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舟關知字[2018]03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舟山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舟關知字〔2018〕031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義烏市慶野進出口有限公司
證件名稱、證件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82MA28DYXB1M
法定代表人:朱蘇洪
住址/地址:浙江省義烏市江東街道江南四區76幢5號
當事人于2018年7月3日向義烏海關申報從舟山海關出口清涼油、毛線等貨物,報關單號292120180218703118。海關經查驗,發現有180000片刀片標有“DORCO”商標標識。株式會社多樂可認為上述標有“DORCO”商標的刀片屬于侵犯其“DORCO”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你單位出口的刀片上使用的商標,分別與商標權人株式會社多樂可注冊的“DORCO”商標相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代理人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整。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舟山海關
2018年10月24日